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景正,男。

被执行人:葛永宽,男。

被执行人:尚秀兰,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景正与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景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景正尚未受偿数额为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公告费690.00元,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45.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葛永宽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到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查封,因申请人未申请评估拍卖,故暂不予处置,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白景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葛永宽、尚秀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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