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甘建伟,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甘建伟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1.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本院已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等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8.0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建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0281执10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罗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