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陈世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陈世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陈世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陈世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告:陈世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4445。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2010262104。
被告:郭时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文,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22457。
审理经过
原告陈明付、陈世贵、陈世权、陈世六、陈世群、陈世有与被告郭时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陈明付、陈世贵、陈世权、陈世六、陈世群、陈世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明付、陈世贵、陈世权、陈世六、陈世群、陈世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