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遂昌老明酒业商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08、110、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3MA2E4LX458。
经营者:吴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吴淑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遂昌老明酒业商行与被告吴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遂昌老明酒业商行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昌老明酒业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昌老明酒业商行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遂昌老明酒业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