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戴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 被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跋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