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236号。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18号工行宁波分行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1191763N。 负责人:朱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徐超卫,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丽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号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937374。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丽、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甬仲金字第13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丽丽、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丽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需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闽04执9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永辉 审判员 林跃景 审判员 兰峻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