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牛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
审理经过
牛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牛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因被执行人牛峰未缴纳罚金,经本院综合审判庭移交,于2021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7月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