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差南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A座16-19层。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占。
审理经过 申请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3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德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