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原告:吴艳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原告:安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靖宇县保安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廉元波,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长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书记,住所地靖宇县。
第三人:王元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第三人:王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第三人:王文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第三人:王文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楠,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琨,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吴艳国、吴艳波、安树花(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靖宇县保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安村委会)、第三人王元江、王文涛、王文霞、王文秋(以下简称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树成、保安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富、第三人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楠、金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保安村委会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义务,给付征地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489,937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0日,因三原告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占,为此,保安村委会与三原告经协商后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给予三原告土地安置补偿费288,557元。同日,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上述协议基础上又与三原告就该处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给予三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01,380元。协议生效后,征收单位已将全部补偿款项(两个协议所涉补偿款)拨付给保安村委会,但保安村委会却以征收土地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向三原告支付补偿款。
被告辩称 保安村委会辩称,作为诉讼代理人对涉案事实并不了解,亦不清楚村委会为什么与三原告签订补偿款协议。
第三人辩称,本案案涉的争议土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保安村委会按照生产小组进行土地分配时,分配给杜世臣(杜学胜的父亲)家的土地,后期因第三人与杜世臣家进行了土地置换,取得了案涉争议的五间房土地,该土地一直由第三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其为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人、经营人为本案第三人,借此该土地的各项补偿款均应由第三人所有,且依据三原告的诉状所载的事实及理由也可以看出保安村委会亦认为该土地存在争议,即第三人存在权利,否则将不会发生本案诉讼,而会由保安村委会直接支付给三原告土地补偿款,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确认案涉的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89,937元归第三人所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0年7月20日,保安村委会与三原告签订编号为2020-DLJ18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第一条,征收由三原告承包的保安村位于五间房集体旱田5.05亩。本次征收面积5.05亩。第二条,该集体旱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合计为57,140元/亩,其中土地安置补助费28,800元/亩;同意用货币形式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一次性给予失地补偿费15,000元/亩;生活补助费13,340元/亩(20元/平方米)。第三条,该地块土地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88,557元(地上附着物、经济作物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另行评估计算)。以上补偿款在工程开工建设前一次性支付。协议由保安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及三原告签字捺印。
2020年7月,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三原告中的吴艳国签订编号为2020-DLJ180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第一条,需要征收由吴艳国承包的位于靖宇县保安村五间房的集体土地5.05亩。第二条,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价格,支付吴艳国土地上附着物,云杉(1.5米)1450棵,补偿评估单价为54元/棵;云杉(1.5-2米)1918棵,补偿评估单价为60元/棵;坟1座,补偿评估单价为8000元/座,补偿金额合计201,380元。第三条,以上补偿款在工程开工建设前一次性支付。第四条,项目用地单位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至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由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补偿款拨付至靖宇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靖宇县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将补偿款拨付至农民个人账户。本协议有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盖章及吴艳国签字捺印。
2020年5月25日,(吉林)合仁(2020)(估)字第093号被征收地上附属物、装饰装修及经济作物评估价格分户表。项目名称为白山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基础建设施第二期项目拟征收,委托方白山市经济开发区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收人靖宇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姓名为三原告中的吴艳国,被征收地坐落在靖宇镇保安村,用地面积5.05亩,地上附着物为:云杉1450棵,54元/棵,评估额78,300元;云杉(1.5-2米)1918棵,60元/棵,评估额115,080元;坟双穴1座,评估额8000元。以上合计201,380元。分户表由吉林合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及土地评估师潘嵩与李岩加盖名章。
保安村民委员会出具(编号为22062210020600)台账,记录:五间房后地块,承包方姓名为三原告中的吴艳国,实测5.05亩,地块编码2206221002060000242,土地用途种植业,地类旱地,等级二等地,东至闫振成,南至荒格,西至闫振成,北至李玉文,备注征占。
白山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显示:被征地户姓名处及纸张末尾签名处由三原告中的吴艳国本人签字、捺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踏查情况手写文字有,云杉(1.5米)1450棵、云杉(1.5-2米)1918棵、坟1座,文字上由保安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及三原告中的吴艳国捺印。
另查明:2015年1月21日,三原告中的安树花与第三人中的王元江签订保证书。双方约定:王元江已给安树花5万元养老费,如果王元江撵安树花的情况下,5万元养老费归安树花所有。如果安树花因各种原因自己离家出走,5万元养老费归王元江。王元江与安树花一起过的时候,5万元养老费归安树花所有。另有五间房一块地,自2015年1月21日起归安树花所有,别人不得索要。王元江、安树花分别在主约人处签字捺印。并附件注明:在安树花百年以后,原五间房一块地转让给安树花两儿子。附件下方有王元江、安树花的签字捺印。
保安村委会提供的土地确认登记表显示:吴艳国编号319,住户包括吴艳国、吴艳波、安树花,有一块下菜地1.6亩,五间房后没有土地,总计1.6亩,确认登记表的信息有吴艳国的签字捺印,保安村委会的盖章。
证人杜学胜出庭证言:在1982-1983年第一轮分地期间,村里分产到街,分产到组,分产到户进分地。涉案五间房土地是保安村发包给杜学胜家经营承包,土地分三个等级,五间房土地是三级地,当时只是口头分地,没有签字也没有协议。村里分为农业大队与蔬菜大队,证人家与王元江家都是三组农业大队,分得口粮田地和劳力地,安树花家是蔬菜大队,享有蔬菜地。为方便双方好管理,证人与王元江家置换了口粮田土地,没有书面协议,口头协议之后就实际履行了。置换时没有经过村委会,当时村委会也没有开展备案工作,涉案土地是一个村的,村委会领导知道置换的事,交税时是按换完的土地实际亩数交税。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已经置换完毕并继续耕种置换完的土地。置换完毕后是王元江耕种,但不清楚置换之后是谁管理。在第三人土地承包确权时,杜学胜家确权的土地包含有当时与王元江家置换的土地。
还查明:吴艳国、吴艳波系安树花之子,第三人王元江系王文涛、王文霞、王文秋的父亲,王元江与安树花曾系同居关系。涉案土地已被实际征用完毕并使用,涉案土地征用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均在保安村委会,总价款是489,937元。庭审中,当事人均对保证书中体现五间房土地系王元江承包的事实予以认可。
王元江、王文涛、王文霞、王文秋与吴艳国、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靖宇县保安村村民委员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吉0622行初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王元江、王文涛、王文霞、王文秋的起诉。
王元江、王文涛、王文霞、王文秋与靖宇县保安村村民委员会、吴艳国、吴艳波、安树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吉0622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元江、王文涛、王文霞、王文秋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土地台账、入户登记调查表、行政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向法庭出示的保证书、土地确认登记表、视频录像、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安村委会与三原告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靖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三原告中的吴艳国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上述两份协议未被依法撤销,因此,保安村委会应当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义务,即给付三原告征地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对第三人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案涉的土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靖宇县保安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吴艳国、吴艳波、安树花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489,937元。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靖宇县保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