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富霸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双垭子社区官洞一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OMA6DX75N97。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
委托代理人:佘永芳,系公司员工。
被告:习水汇安能快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华益检测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MA6DMJNE2B。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
委托代理人:张馨,系公司员工。
被告:习水县兆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杉王街道虹顶社区红都世纪城2栋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OMA6GT4LT2M。
法定代表人:王兆洪。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贵州富霸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霸公司)、习水汇安能快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能公司)、习水县兆洪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20)黔0330民初138号民事判决,被告汇安能公司不服上诉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20)黔03民终4780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富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永芳、被告汇安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馨、被告兆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兆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为:一、判决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加盟费25000元和风险保证金3000元,合计28000元;二、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在审理中,原告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富霸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由原告加盟习水德邦营业部在土城、同民、醒民三个区域内取得德邦物流快递的经营权,加盟费为土城20000元、同民和醒民分别为2500元,并向富霸公司交纳3000元风险保证金,双方约定加盟协议一年一签,续签不再收费。富霸公司要保障原告在该上述区域的承包经营权,如不能保障原告在土城、同民、醒民三区域的经营权,富霸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所交费用2.8万元。2019年2月,富霸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张文海及其妻子以习水汇安能能快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将习水德邦营业部所有权利转让给被告兆洪公司,《德邦习水快递网店转让协议》上并未载明原告的加盟关系,只是口头协议了原告的加盟关系,也得到了兆洪公司认可。2019年2月被告兆洪公司取得经营权后,一直将货物交由原告配送,双方费用也是照之前月结。但在2019年7月,原告要求兆洪公司续签合同,兆洪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签。2019年10月30日,兆洪公司法人的岳父也在土城经营类似物流网点,兆洪公司要求原告结算款项,并被明确告知不再给原告货物配送了,冻结了原告登录德邦快递系统的网点代码,工号也无法登录德邦物流系统。二被告未按照加盟协议保障原告经营权,应当退还原告加盟费、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富霸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期限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止,合同为一年一签,不自动续约。只有在合同履行期间,赵某未违约的情况下,我公司才退还加盟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8万元。而原告称已经营至2019年10月30日,可知在合同期内,我公司是保证原告经营权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赵某已经实际得到了加盟费效用价值,故不存在请求返还加盟费及违约金的事实和理由。二、原告赵某未按要求将代收货款交付给兆洪公司,构成实质违约,故亦不应退加盟费。三、被告兆洪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承受了所有的德邦物流区域经营权的债权债务,加盟协议的主体也随之改变,我公司对原告赵某也尽了通知义务。与兆洪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德邦物流经营权转让后发生的纠纷由兆洪公司承担。综上,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被告汇安能公司辩称,习水德邦物流的经营权在2019年3月转让给了兆洪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经营权转让,债权债务一并转让,我公司与原告已经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事实看,兆洪公司受让时知晓加盟费,受让后仍与原告合作经营,说明兆洪公司认可原告的加盟。本案纠纷是在兆洪公司经营期间产生,我公司无过错,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王兆洪对加盟费的事情是知晓的。加盟协议约定的加盟时间只有一年,该加盟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我方未违约。本纠纷是因为原告未及时向兆洪公司交纳代收货款。原告对我公司转让经营权的事实是知晓的,转让后,原告要自己开车到习水德邦物流拉货,原告和兆洪公司都知晓彼此的存在。兆洪公司、汇安能公司、富霸公司均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即便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为富霸公司,但与原告实际履约且产生纠纷的均为兆洪公司,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兆洪公司辩称,2019年10月原告有6000余元的代收货款没有交给我公司,通过报警,到现在都没有交给我公司,我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富霸公司(乙方)与贵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物流”)(甲方)签订《合伙人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承包习水县全境的德邦物流快递业务,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合同期限届满前,若双方继续合作,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逾期视为合作终止。加盟费按年收取。
2018年7月29日,原告(乙方)与富霸公司(甲方)签订《加盟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富霸公司的土城、同民、醒民德邦物流快递经营网点,期限: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此协议一年签一次,签订时不再另行收费。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立的土城、同民、醒民德邦营业部进行统一管理以及业务指导,但不参加与乙方的具体事务,不承担乙方所有债权债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在的承包区域内另设立同类性质的站点业务,以免造成与乙方经营业务竞争的局面。甲乙双方相关业务费用月结。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风险保证金3000元,因乙方责任事故或违约责任而附属赔偿时,甲方有权可动用风险保证金。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甲乙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且乙方办理退网手续后满30日,甲方需将风险保证金退还乙方。此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协商后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2万元。乙方向甲方交纳土城镇加盟费20000元,同民镇2500元,醒民镇2500元(此款不管乙方经营好久都不退),在乙方经营期间不另行再收。以上费用2.8万元,如甲方负责人因不再继续负责经营习水德邦物流网络,德邦经营权和所有权变更或转让给第三法人的,甲方需保障乙方承包加盟的土城德邦物流承包权益,如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继续承包经营权,甲方需向乙方退回所缴费用2.8万元。张文海系富霸公司的负责人,也是汇安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赵某向富霸公司交纳的加盟费和保证金是由张文海实际收取的。
德邦物流(甲方)、富霸公司(乙方)、汇安能公司(丙方)签订《合伙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从2018年11月10日起将位于习水县的收派业务经营权转让给丙方继续使用,丙方享有乙方在原加盟合同中所有的权利义务。
贵阳德邦物流(甲方)与被告汇安能公司(乙方)签订《合伙人经营合同》,由乙方承包习水县全境的德邦物流业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15日。
2019年2月19日,汇安能公司(甲方)与兆洪公司(乙方)签订《德邦习水快递网点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转让自身承包的德邦物流习水网点快递业务,乙方愿意承接该网点的所有业务及网点财产,转让金额50万元,该转让款包括网点承包费、转让费、物流用车、网点用房租金、相关办公用品等。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该网点转让后,由乙方自行与德邦物流公司续签代理协议,缴纳各项经营费用。
德邦物流(甲方)、汇安能公司(乙方)与兆洪公司(签订《合伙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从2019年3月18日丙方取代乙方成为原合同的一方,在原合同到期后,甲方直接与丙方另行签订加盟合同。
兆洪公司经营德邦物流后,原告继续按照与富霸公司的加盟协议经营德邦物流土城等网点。但经营期限届满后,原告未能续签加盟协议。直至2019年10月30日,原告登录德邦快递系统的网点代码被冻结,工号无法登录德邦快递系统。
以上事实,有《加盟协议》、收条、《德邦习水快递网点转让协议》、德邦快递登录页面截图、手机录音、《合伙经营合同》、《合伙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合伙人退出申请表、德邦快递转让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加盟协议》系原告与被告富霸公司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富霸公司的合同是否履行完毕,被告富霸公司是否应退还原告加盟费和风险保证金。二、汇安能公司和兆洪公司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焦点一:原告与被告富霸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合同到期后,合同关系自然终止。但《加盟协议》第二条协议一年签一次,签订时不再另行收费。再结合该《协议》第五条第(三)、(四)项赵某向富霸公司缴纳土城镇加盟费20000元,同民镇2500元,醒民镇2500元,在乙方经营期间不另行再收;以上费用2.8万元,如富霸公司负责人因不再继续负责经营习水德邦物流网络,德邦经营权和所有权变更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富霸公司需保障赵某承包加盟的土城德邦物流承包权益。应认定富霸公司转让了经营权后,富霸公司仍应保障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可一直经营该快递网点,这是双方协议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富霸公司转让经营权至2019年10月30日当日,原告登录德邦快递系统的网点代码被冻结,工号无法登录,已不能经营。被告富霸公司未能确保原告约定网点的经营权,且被告富霸公司在转让经营权时,未征得原告赵某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城镇、同民镇、醒民镇德邦物流权益一并转让,故应认定富霸公司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如富霸公司不能保证赵某的继续承包经营权,富霸公司需向赵某退回所缴费用2.8万元。对被告称原告违约不应退费的辩称意见,从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约定,双方相关业务费用月结,代收货款记录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即使结算时间为每月30日,也应当在30日结束后进行结算,而原告在10月30日当日就不能登录快递系统进行操作,原告拒绝支付代收货款,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不能以此认定原告违规违约,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此,被告富霸公司应向原告赵某退回加盟费及保证金共2.8万元。
焦点二:被告富霸公司将其德邦物流经营权转让给汇安能公司,汇安能公司又将经营权转让给兆洪公司,从签订的《合伙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看,被告汇安能公司取代富霸公司,兆洪公司取代被告汇安能公司,取得习水县全境德邦物流经营权,享有其与德邦物流签订的《合伙人经营合同》的合同权利、义务,但其转移中未就被告富霸公司与原告赵某形成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约定转移。且原告赵某与汇安能公司、兆洪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汇安能公司、兆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贵州富霸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某加盟费、风险保证金共28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贵州富霸汽车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诉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