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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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代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宇欣,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双双,甘肃昭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铁堃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鑫,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时特公司)与铁堃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堃公司)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捷时特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捷时特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铁堃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12.5元,由捷时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62.5元,由铁堃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5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诉讼费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