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从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村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执行人:晏会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审理经过
李从会与晏会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从会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从会与被执行人晏会芝于2021年5月28日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2020)川3425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汪 闯 审判员 程永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