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福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告: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1999号。
负责人:李小兵,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许福友与被告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许福友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许福友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许福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福友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春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境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