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0501L。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268号。
负责人:兑占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贾相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与被告贾相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计1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