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彦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茂,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华中农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胜,男。

审理经过

原告崔彦腾与被告上海华中农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彦腾向本院提出并确定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使用期间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以投资方式向原告借款,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2万元,后被告归还1万元。余款迟迟不还。经多次催讨,202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一份《七零鸡蛋回购协议》,约定被告回购价值31万元的鸡蛋,与2020年9月23日前汇款至原告指定账户。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华中农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汇款、付款情况、结算情况并无异议,但款项性质无法确认。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存在经济往来。2019年5月21日,原告分五次,共向被告付款32万元,后被告归还原告1万元。

202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七零鸡蛋回购协议》,载明,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购买被告蔬菜,价值31万元,由于不善经营,于2020年3月24日委托被告销售,销售方式如下,被告每日给原告账户配购七零鸡蛋特价订单240盒,连续配购180天,共计43200盒,价值31万元,被告于2020年9月23日前予以一次性回购,汇款至原告指定账户。回购后双方合作终止。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义务,故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回购协议后,被告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付款,显属违约,应立即付款,并偿付利息,原告有关利息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华中农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彦腾31万元;

二、被告上海华中农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彦腾逾期付款利息,以31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自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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