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志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担保人:康朝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谭细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梁柳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梁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志云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细君、梁柳云、梁柳霞的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谭细君、梁柳云、梁柳霞的银行存款9.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将担保人康朝远所有的位于涟源市老干路房产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达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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