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清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

被告:望都县中韩庄镇柳陀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631ME3344299F。

住所地:望都县中韩庄镇柳陀村。

法定代表人:刘大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龙,河北厚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清普与被告望都县中韩庄镇柳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陀村委会”)拖欠股金计息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普、被告柳陀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清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柳陀村委会给付股金计息款107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柳陀村委会建村民中心、扩建学校、建沼气站等基建工程,拖欠村砖厂很多砖款。村砖厂股东的入股红利,经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股金算村委会借款、红利以利息的形式给付,按月利率2分计算。2008年4月,原告向村砖厂入股580000元,村砖厂应当支付股金计息款301600元,截止到2020年12月28日,经核对,尚欠原告股金计息款117100元。被告柳陀村委会向原告出具了《关于王清普等人砖厂股金计息遗留问题的说明》,两委班子成员均在上面签了字。2021年1月份,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股金计息款10000元,余额1071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拖欠至今。

王清普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王清普等人砖厂股金计息遗留问题的说明》,证明原村长刘怀清、上届村长贾素敏等两委班子成员以及本届的书记村长刘大龙等柳陀村两委干部,都签名认可仍欠原告股金计息款117100元。2021年1月份,村委会支付给原告1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股金计息款107100元。

2、2020年11月13日砖厂股金计息洽谈会、砖厂欠砖款名单、账页和会议记录共10页,证明柳陀村委会已支付给原告大部分款项,尚欠原告107100元。

被告辩称

柳陀村委会的答辩意见是:1、本案原告无主体资格。2、原告所诉内容与案由相互矛盾,起诉错误。3、被告主体不适格。4、原告所诉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本案涉及村民集体财产的处置,即使村委会有决议,也无效。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08年4月,原告王清普向柳陀村砖窑厂入股580000元,其中用大哥王顺名字入股150000元,用内侄刘新会名字入股100000元,用自己名字入股330000元。2010年5月,村砖窑厂停产后退还原告王清普股金580000元。2020年12月28日,柳陀村委会向原告王清普出具《关于王清普等人砖厂股金计息遗留问题的说明》,主要内容是“1、由于村委会基建工程拖欠砖厂砖款,所以股东部分计息款由村集体支付。2、2008年4月,王清普的入股砖厂股金三笔合计580000元。3、2010年5月,砖厂停产后退还王清普股金580000元。4、计息时间两年零两个月,利率2分。5、王清普应得计息款301600元。6、2010年王清普支取利息款140000元。7、2016年王清普支取砖厂利息款30000元。8、还从砖厂拉砖100000块,时价每千块机砖150元,按照规定本村买砖每千块砖优惠5元,按145元计算折抵利息款14500元。9、王清普先后支取(折抵)利息184500元。10、尚欠王清普砖厂股金计息款117100元。”在该《说明》上签字按指纹的有上届村干部刘怀清、王会永、刘新乐、王永祥、王铁良、王计彬。下届村干部王国柱、刘新乐、王会永、王帅、刘大龙、贾素敏、刘兴利、贾勇亮、王成社,柳陀村两委干部签名。

2021年1月份,被告柳陀村委会给付原告王清普股金计息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王清普等人砖厂股金计息遗留问题的说明》、《2020年11月13日砖厂股金计息洽谈会》、砖厂欠砖款名单、账页和会议记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王清普于2008年4月,向被告柳陀村砖入股580000元,2010年5月砖窑厂停产后已退还原告王清普股金580000元。2020年12月28日,柳陀村委会向原告王清普出具《关于王清普等人砖厂股金计息遗留问题的说明》,承诺由于村委会基建工程拖欠砖厂砖款,所以股东部分计息款由村集体支付,认可原告王清普应得计息款301600元,已先后支取(折抵)利息184500元,尚欠原告王清普砖厂股金计息款117100元。2021年1月份,被告柳陀村委会给付原告王清普股金计息款10000元,说明被告柳陀村委会已经部分履行给付股金计息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股金计息款107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柳陀村委会应当给付原告王清普股金计息款107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望都县中韩庄镇柳陀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王清普股金计息款107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被告望都县中韩庄镇柳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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