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人:宁波三育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84785158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三山村张贝家85号8幢1号203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218号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阮建三,男,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浙江海泰(慈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311126909。

被申请人:宁波缔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MAF12W),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龙镇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彭兰荣。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波三育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75798.32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宁波缔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在175798.32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宁波缔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

本案申请费1399元,由申请人宁波三育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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