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文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宋文英女儿,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恒大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站前路628号国土资源局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员,住长春市南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文英与被告梅河口市恒大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文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羽晴,被告恒大地产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文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梅河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梅劳人仲字(2020)第146号”仲裁裁定书。2、判令被告支付养老保险费用4752元,并协助原告办理复保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8年10月8日至解除合同之日)双倍工资共计39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到被告人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工资1800元。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在工作期间,被告通过隐瞒责任的形式,欺诈原告签署放弃劳保的协议,故此希望法院判决被告不为原告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并协助原告复保。

被告辩称

恒大地产辩称,1、请求法院维持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梅劳人仲字2020第146号仲裁裁决书;2、因原告主动要求被告公司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原告不能再以此要求被告付养老保险。同时,原被告劳动关系已解除,并不存在被告能够为原告办理复保手续。3、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一年,因此请求驳回该项诉讼请求。2018年10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2018年的11月9日起原告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其应该在2019年11月10日诉被告,被告认为已超过一年。 宋文英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考勤表,证明在2018年10月8日入职恒大地产工作。 恒大地产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原告举证

恒大地产为证明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承诺书,微信截图5张,证明是由原告向被告申请放弃缴纳五险一金,因而被告只缴纳了两个月的五险一金,现原告主张的支付养老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以及长春市医保单位网上申报系统截图两张,证据来源为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及网上截图,证明,被告以为原告正常办理了五险一金,在原告的申请下,被告本着照顾原告经济上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该责任不在被告方。 宋文英质证认为,承诺书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单位让我写我就写了。微信截图是真的,话也是真的,系统截图是真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宋文英入职恒大地产,从事保洁员工作,月工资1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10月至11月,恒大地产为宋文英在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缴纳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宋文英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梅河口项目办公室保洁员宋文英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五险一金,因此产生的后果承诺人自行承担。”自2018年12月起,恒大地产未给宋文英缴纳社会保险费。宋文英于2020年8月26日向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2日做出梅劳人仲字〔2020〕第146号仲裁裁决书,恒大地产不服,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宋文英提供的考勤表、恒大地产提供的员工考勤表、承诺书、微信截图、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长春市医保单位网上申报系统截图及宋文英、恒大地产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宋文英与恒大地产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宋文英于2020年8月26日向梅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解除与恒大地产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宋文英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要求与恒大地产解除劳动关系,故宋文英与恒大地产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二、关于恒大地产是否拖欠宋文英工资的问题。宋文英主张恒大地产欠付其2020年7月和8月的工资,但是恒大地产提供的工资表载明,已支付宋文英2020年7月和8月的工资,故可认定恒大地产不存在拖欠宋文英的工资。三、关于宋文英要求恒大地产支付养老保险费4752元,并协助办理复保手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宋文英在恒大地产工作期间,恒大地产已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宋文英认为恒大地产以欺骗其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恒大地产支付社会保险费及复保手续,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问题,宋文英可依法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其社保权益,宋文英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恒大地产是否应当支付宋文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96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将用人单位因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限界定为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视为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自此计算劳动者要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具体到本案,宋文英自2018年10月8日入职恒大地产,恒大地产未与宋文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9年10月8日,恒大地产用工满一年。宋文英要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计算,宋文英于2020年8月26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恒大地产应当支付未与宋文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800元(1800元×11月)。五、恒大地产是否应当支付宋文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宋文英以恒大地产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社保缴纳记录,恒大地产确有未为宋文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虽恒大地产辩称,系因宋文英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因此恒大地产未予缴纳。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同意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亦不能免除其缴纳义务。恒大地产提交的《承诺书》虽显示宋文英因个人原因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恒大地产及宋文英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恒大地产应该承担因未为宋文英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故宋文英以恒大地产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本院依据宋文英工作年限及本院认定宋文英工资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为346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宋文英与被告梅河口市恒大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梅河口市恒大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文英经济补偿金3463元; 三、被告梅河口市恒大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宋文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 四、驳回原告宋文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梅河口市恒大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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