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西大街百合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2922592842649F。 法定代表人:姜珏炜,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艾则孜·努尔艾合买提,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吴涛,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90.93元,由温宿县康峰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科拜尔·托合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祖克热·木台力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