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525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 被执行人:陈兴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与陈兴全银行卡纠纷一案,(2021)川011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兴全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74400元,提取本案执行费2305元后,剩余7209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