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才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系青海省乐都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大兴,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系四川省广汉市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科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系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莲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系青海省刚察县沙柳河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审理经过 原告陈才郎与被告黄大兴、吴科峰、李莲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原告陈才郎于2018年6月25日以被告黄大兴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诉称 本院认为原告陈才郎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才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才郎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 毛 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那仁才其格

书 记 员 王 国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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