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国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于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柱与被告于金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原告李国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国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国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