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453XN。
法定代表人:姜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敏,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汉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EYEA54。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南京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参加定于2021年8月10日的庭审活动,故向本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20日,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南京随之采取了相对严格的管控措施,而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期居住在南京,不能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