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传静,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公民身号码52272920000516279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传静、张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黔03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伟及其辩护人陈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伟撤回上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少瑞 审 判 员 李永华 审 判 员 吴世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越 书 记 员 陈宗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