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伟俊,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丹刑一初字第000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24197.1元。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一监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七次。呈报减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内,能够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伟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伟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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