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被告李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第一页第五自然段更正为“被告:李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太行大街矿建北区*栋*单元*号。”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耿 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