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永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民委十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艳妍,广东海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志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公户15,住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韶铸南苑。公民身份证号码:440************0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后务,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贺永良与被告林志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永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1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620.5元,由原告贺永良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绍雄 人民陪审员 李红娟 人民陪审员 冯汉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云军 书 记 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