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冬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潘月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方冬花与潘月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月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