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
被申请人:刘春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春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冀1123财保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春亮银行存款32524.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的价值财产。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春亮银行存款32524.39元冻结或同等的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45元,由申请人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