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战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石永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静,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永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战平与被告石永亮、石永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战平于2021年7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战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薛战平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世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