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余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亮,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余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余1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配偶系余某某,双方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余1、余2两个子女,无其他非婚生、领养子女。余某某于2005年10月3日因病去世。2008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周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申请人的父亲张某某于1978年去世,母亲童某某于1983年去世。被申请人2017年2月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以来,一直存在认知障碍,记忆力下降,前说后忘,病情不断加重,目前神志时清时不清,不认识亲属,不知饥饱,目前由住家保姆全日护理。申请人在本案中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便于为被申请人确定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某某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配偶系余某某,双方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余1、余2两个子女,无其他非婚生、领养子女。余某某于2005年10月3日因病去世。2008年4月18日,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周某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申请人的父亲张某某于1978年去世,母亲童某某于1983年去世。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某某患有XXX疾病性痴呆;2、被鉴定人张某某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的鉴定意见已确认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本院对申请人余1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申请,依法可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