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远晋吊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江西路国税局印刷厂院内6-6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战,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99号颐和美丽园8号楼1502。

法定代表人:章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洛阳远晋吊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远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远晋公司”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远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仅根据第一次申报中出现的问题就判决建研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工程资质申报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行政机关允许对不合格的材料进行说明修改并重新申报,这是工程资质申报的行业惯例,而业务约定书也没有建研公司仅需为远晋公司申报一次的约定,原审判决仅根据第一次申报出现的材料问题就对申请人未能取得工程资质的责任进行认定,而没有全面审查整个的资质申报过程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第一次资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业绩二存疑”的问题,不是远晋公司未能取得工程资质的原因,建研公司后续的申报未通过的原因并不是“业绩二存疑”的问题,因为通过向行政机关澄清后的“业绩”得到了行政机关的认可,但是建研公司提供的中级工程师资质不是在河南省所注册,不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中级工程师的资质条件,所以无法通过资质申报。在建研公司2020年8月份无法完成资质申报后,远晋公司聘请了其他的代理单位,并于2021年3月2日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这充分说明远晋公司的业绩,不是取得工程资质的障碍。否则的话,如果公司的业绩不能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即使通过其他代理人也无法取得工程资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远晋公司对未能取得工程资质负全部责任从而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远晋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7日,远晋公司(甲方)与建研公司(乙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约定咨询服务事项为:1.乙方代理甲方聘用和培训资质申报所需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2.协助甲方收集、整理资质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3.为甲方提供书面咨询服务报告。根据上述约定,双方并未将办理结果列为建研公司的合同义务,且在《业务约定书》第七项中对“完成协议的界定”约定为: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将甲方提供的资料递交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双方委托事项终止。而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作出资质评审意见的公示,根据上述第七项的规定,双方委托事项终止,原审根据上述约定的内容,认定被告建研公司已将《业务约定书》约定义务履行完毕,并驳回远晋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远晋公司在原审中自认2019年10月25日其资质申请未获同意是由于远晋公司业绩存在问题,现又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远晋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洛阳远晋吊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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