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明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钟建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周君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铁明珍与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湘099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明珍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金融理财类产品、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6月8日向大通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大通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湖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名下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铁明珍,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建良、周君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546.4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81546.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