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盛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峰,职务经理。
被告:杨会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辉南县。
审理经过 吉林省盛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会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盛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