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贞丰县云洞砂厂,住所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连环乡连环村岩山组。

法定代表人:张凤武,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5层5号[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尤贵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左旗村敬老院旁。

法定代表人:曹超,是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5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2日受理了贞丰县云洞砂厂申请执行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有存款在诉讼前已被申请人依据(2021)黔2325执保10号足额保全,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964072元(含执行费11849元,案件受理费7297元)至贞丰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6232610580008777332,开户名称:贞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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