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利川市冉征兵超市,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建新街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R。
经营者:蹇守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康,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冉征兵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的供货商利川市王中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审判长 蔡 斌
审判员 汪清淮
审判员 韩艳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张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