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凝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忠,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元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袁翔,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元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愿与被上诉人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上诉人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