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解放街西端,统一社会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徐津,男,汉族,现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翼城联社)诉被告徐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城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被告徐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翼城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津偿还原告翼城联社借款本金45000元及2021年4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51542.92元,本息合计96542.92元。并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08‰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6日被告徐津在原告翼城联社借款45000元,月利率10.72‰,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2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津未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4月21日,尚欠原告翼城联社借款本金45000元及2021年4月21日前未清偿的利息、罚息51542.92元,本息合计96542.92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津承认原告翼城联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永泽承认原告翼城联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元及未清偿的利息、罚息51542.92元,本息合计96542.92元;并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6.08‰支付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被告徐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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