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吕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张和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刘吕英、张和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皖08刑终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宿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张和义缴纳罚金18000元,刘吕英缴纳罚金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以及书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部分存款。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发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37292.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