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战春,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李家安,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江苏佐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谢战春与被告李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谢战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谢战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谢战春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耀 书 记 员 谢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