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吕宏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柏广林,男,1979年10月7日,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吕宏洋与被申请人柏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吕宏洋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柏广林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柏广林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