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执行人:袁再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梅与被执行人袁再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524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9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袁再兴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