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韩亮,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志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荆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给付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5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其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