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巧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被告:来亚军,男,现年33岁,汉族,农民,住正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巧莲与被告来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彭巧莲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巧莲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巧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彭巧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会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