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传彦,男。 被告:王红毛,男。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传彦诉被告王红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传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传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传彦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基文 人民陪审员 李晓雄 人民陪审员 李维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邓 涛 代理书记员 曾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