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赛伟练歌房,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金玉堂5号楼由东向西第9号商铺。
经营者:马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该店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良,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城区赛伟练歌房(以下简称赛伟练歌房)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永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0)豫04知民初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伟练歌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选,被上诉人天津永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李守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赛伟练歌房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天津永联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赛伟练歌房在经营期间未构成侵权。1.赛伟练歌房既无翻刻设备,也无储存硬盘,不存在翻刻行为。2.赛伟练歌房营业收入来源于酒水小吃果盘,而不是贩卖歌曲,不存在以盈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3.天津永联公司年诉讼量和索赔数额较大,依赖此行为收入颇丰,有违公序良俗,且给法院造成严重负担。4.天津永联公司作为非盈利性社会团体,依法不得进行盈利性经营,故提请法院要求公开天津永联公司的资金去向,如用于个人使用,则涉及刑事犯罪。5.2020年全国各地因疫情原因,KTV行业几乎面临破产,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
被上诉人辩称
天津永联公司辩称:赛伟练歌房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歌曲,已构成侵权。权利人通过诉讼进行维权合法合理,属于正当手段。不同地区的法院针对个案情况进行判决,金额有高有低,并不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天津永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赛伟练歌房停止侵权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新贵妃醉酒》《逐梦令》《爱已降温》等142首侵权作品;2.判令赛伟练歌房赔偿天津永联公司经济损失42600元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3元,共计4268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赛伟练歌房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李玉刚卡拉OK音乐精选合辑》显示,雨泽东方(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泽公司)系版权所有人,中国音像制品专用书号为:ISBN978-7-88102-906-1。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启韵经典合辑》显示,由深圳启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韵公司)提供版权,中国音像制品专用书号为:ISBN978-7-7986-5840-8。
2018年7月1日,玉泽公司与天津永联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主要载明:玉泽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音像作品授权天津永联公司在授权地域独占性专有许可行使,天津永联公司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对涉及授权作品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天津永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政投诉、刑事自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和解、获得赔偿金等(“维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2月1日,启韵公司与天津永联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主要载明:启韵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授权作品的线下卡拉OK权利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授予天津永联公司,天津永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方对涉嫌侵犯授权作品的主体进行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维权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刑事举报及自诉、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授权作品的合法权利,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2019年9月10日,天津永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赛伟练歌房经营场所的601房间,操作包厢内点播设备点播案涉歌曲,同时使用手机对其进入该KTV的情况及案涉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同步录像后,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APP进行固化,并将视频上传至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证据保全,该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申请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15时28分,位置信息为:北纬33.766868,东经113.180991。天津永联公司将保全固化的取证视频刻录于光盘提交法庭,上述视频已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天津永联公司在该KTV支付消费开支83元。赛伟练歌房为取证人员出具了POS机交易凭证及消费账单,该交易凭证和账单上分别显示的商户名称为“赛伟KTV”及“平顶山赛伟时尚派对KTV”。
经比对,被控侵权的142首歌曲中《下定决心忘记你》《中国心中国梦》《小人》《我已经爱上你》《若我从未遇见你》《思美人》《纱灯》《一直想着他》《热恋过后》《繁星点点》《难忘老友》《梦里的姑娘》12首歌曲与天津永联公司提交的《启韵经典合辑》中同名音乐作品在画面内容方面不一致;被控侵权歌曲《打工的人》与天津永联公司提交的《启韵经典合辑》中同名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不一致;其余129首歌曲(详见附件《侵害著作权曲目清单》)在画面内容、版本、表演者等方面与天津永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李玉刚卡拉OK音乐精选合辑》、《启韵经典合辑》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基本一致。
赛伟练歌房注册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KTV歌厅娱乐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李玉刚卡拉OK音乐精选合辑》、《启韵经典合辑》包装盒上记载版权人分别为玉泽公司、启韵公司,并列明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著作权登记号等信息,可以据此认定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天津永联公司提供的其与玉泽公司、启韵公司签订的《授权证明书》及附件足以认定天津永联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主张和维护自身享有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放映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案经比对,取证视频所涉歌曲中《新贵妃醉酒》《爱已降温》《唱起情歌想起你》等129首歌曲在画面内容、版本、表演者等方面与天津永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李玉刚卡拉OK音乐精选合辑》、《启韵经典合辑》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基本一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赛伟练歌房未经天津永联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不特定公众播放被控侵权歌曲,已侵害了天津永联公司对案涉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天津永联公司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天津永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赛伟练歌房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赛伟练歌房的侵权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赛伟练歌房的侵权歌曲数量、案涉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和传唱度、赛伟练歌房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天津永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403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赛伟练歌房(经营者:马腾飞)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本案所涉129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侵害著作权曲目清单》);二、赛伟练歌房(经营者:马腾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天津永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403元;三、驳回天津永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7元,由天津永联公司负担656元,赛伟练歌房(经营者:马腾飞)负担211元。
二审期间,赛伟练歌房提交四份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上诉主张。1.赛伟练歌房员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赛伟练歌房没有翻刻设备。2.天津永联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小票,只显示小吃、酒水,不显示歌曲及房间费,赛伟练歌房没有收取歌曲及房间费。3.赛伟练歌房设备里面的涉案歌曲照片,拟证明好多首歌都无法打开,系统可以用手机点歌。4.赛伟练歌房与第三方签订的购买系统合同,拟证明设备系统是从别处购买。
天津永联公司针对赛伟练歌房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性,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二不属于新证据,天津永联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法院已经组织过质证。证据三是赛伟练歌房在一审判决之后在其系统中搜索相关歌曲,但并不能反映权利人在2019年取证时的事实情况,应该以取证的证据材料为准。证据四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合同并不能显示赛伟练歌房已经获得涉案歌曲权利人的许可。同时该四组证据均没有见到原件,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天津永联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如下:因赛伟练歌房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赛伟练歌房播放被公证的涉嫌侵权歌曲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其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赛伟练歌房是否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赛伟练歌房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玉泽公司、启韵公司作为涉案《李玉刚卡拉OK音乐精选合辑》、《启韵经典合辑》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授予他人独占专有的权利。天津永联公司经玉泽公司、启韵公司授权,享有对涉案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包括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赛伟练歌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不特定公众播放被控侵权歌曲,已侵害了天津永联公司对案涉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赛伟练歌房关于其未侵犯天津永联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赛伟练歌房主张歌曲点播设备系其合法购买,涉案作品系由点播设备自带,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即使涉案点播设备系赛伟练歌房合法购买,也只能证明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点播设备具有合法来源,不能证明其对于放映行为向著作权人实际支付过相应的版权使用费,亦不能证明其放映行为获得了合法授权。赛伟练歌房关于其未侵犯音集协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作品的数量、知名度,并综合考虑赛伟练歌房的地址、规模、档次及该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赛伟练歌房赔偿天津永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403元并无不当。赛伟练歌房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赛伟练歌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平顶山市新城区赛伟练歌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