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