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儋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原国土环境资源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黎桂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雅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洪涛,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林万福,男,成年,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

被执行人林扬义,男,成年,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儋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要求申请执行人补充有关材料后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儋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称,2014年4月,被执行人林万福、林扬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儋州市排浦镇禾丰村委会松明村"荔枝头地"土地建设房屋,并已建成。经测量,占地面积为201.1平方米(合0.302亩)。经核对儋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项目用地大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俩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万福、林扬义作出下列处罚:责令林万福、林扬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林万福、林扬义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义务。经我局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据此,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林万福、林扬义履行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提供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三份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中"受送达单位(人)盖章或签名"一栏的签收人分别为麦景明、麦创明,且未注名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处罚人是林万福、林扬义,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送达。但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的签收人却不是被处罚人,也不能确认签收人是被处罚人同住成年亲属,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因此,儋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视为未送达给被处罚人,故申请执行人对该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儋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儋土环资罚决字[201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uwoyvmyanvtufhrxr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