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彦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李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展晨岩土基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育才路尚东公寓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1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海林、湖南省展晨岩土基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1)湘11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彦华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50184元,申请执行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海林、湖南省展晨岩土基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林、湖南省展晨岩土基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林、湖南省展晨岩土基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269584元;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李海林、湖南省展晨岩土基础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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